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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主題:公共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與圖書館法

公共圖書館

分類如下:
(一)公立公共圖書館
國立圖書館。
直轄市立圖書館。
縣(市)立圖書館及縣(市)文化局(中心)圖書館(以下簡稱縣市圖書館)。
鄉(鎮、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鄉鎮圖書館)。
(二)私立公共圖書館指由個人、法人或團體成立,以社會大眾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圖書資訊服務,推廣社會教育及辦理文化活動之圖書館。

服務對象皆為所屬行政轄區內之居民,以人口總數為訂定員額編制、館藏量及建築面積等之主要基準。

公共圖書館專業人員以不少於全館總員額三分之一為原則。館長、主任或管理員之進用依圖書館專業人員認定事項辦理,其所屬業務主管應為專業人員,並具二年以 上圖書館實際工作經驗。

公共圖書館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六小時以上之專業訓練。
公共圖書館之經費圖書資料購置費不得低於該館全年預算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十五。

 

圖書館法

分類如下︰ 

一、國家圖書館︰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以政府機關(構)、法人、團體及研究人士為主要服務對象,徵集、整理及典藏全國圖書資訊,保存文化、弘揚學術,研究、推動及輔導全國各類圖書館發展之圖書館。 

二、公共圖書館指由各級主管機關、鄉(鎮、巿)公所、個人、法人或團體設立,以社會大眾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圖書資訊服務,推廣社會教育及辦理文化活動之圖書館。 

三、大專校院圖書館︰指由大專校院所設立,以大專校院師生為主要服務對象,支援學術研究、教學、推廣服務,並適度開放供社會大眾使用之圖書館。 

四、中小學圖書館︰指由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各級學校所設立,以中小學師生為主要服務對象,供應教學及學習媒體資源,並實施圖書館利用教育之圖書館。

五、專門圖書館︰指由政府機關(構)、個人、法人或團體所設立,以所屬人員或特定人士為主要服務對象,蒐集特定主題或類型圖書資訊,提供專門性資訊服務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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