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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講解附錄幾項
芬蘭圖書館條例
1998年12月18日在赫爾辛基公佈

公共圖書館的中央圖書館應具備下列功能:
做為全國的館際互借中心

推動公共圖書館彼此的合作, 以及公共圖書館與科學圖書館的合作

發展組織圖書資訊服務必要的方法及工具

館員資格
圖書館法(904/1998)第8條第一款指稱的員工, 3分之2以上必須 具有大學學位或大專文憑, 或擁有專業資格, 包括在大學或職業機構修習圖書館及資訊的相關課程, 取得20學分。
在地方政府負責圖書資訊服務的人員, 必須具有較高的大學學位, 以及取得35學分的圖書館及資訊相關課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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